关于开展2021年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参评报名截至5月15日
3月11日,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发布《关于开展2021年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》,根据工作安排,2021年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正式启动,报名截止日期为5月15日,8月开始现场初评。
按照评价工作要求,参评机构必须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具备相应的场地、人员、设备、设施;同时,截至5月15日前,依据现有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正式运营满2年,且申报前1年内无重大事故、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、无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。
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附件
报名联系方式
广东省整形美容协会,冯世容,13600042354;
广西整形美容行业协会,吕雄,18978822688;
贵州省整形美容协会,程代薇,13985165602;
海南省医学整形美容行业协会,陈改鹤,13976922252;
河北省整形美容协会,张春莉,18531135790;
黑龙江省整形美容协会,孙敏,13349417777;
湖南省医疗整形美容协会,朱轶,13974849503;
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,谢哲,15996276073;
青海省整形美容协会,韩永洁,18697165858;
四川省美容整形协会,周咏慧,028-85571268,18980863885;
浙江省整形美容行业协会,闵密克,0571-81595518,13857123291;
郑州市整形美容协会,魏喆,15637159599;
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办公室,赵昊婧010-57026859,18811495507。